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油烟净化器“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”
更新时间:2013-10-25   点击次数:1184次

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zui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、中、小三级;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,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。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.67×10J/h,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.1m。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。

表1 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

规模

小型

中型

大型

基准灶头数

≥ 1,<3

≥3,< 6

≥6

对应灶头总功率(10J/h)

1.67,< 5.00

≥5.00,<10

≥10

对应排气罩灶面

总投影面积(m)

≥1.1,< 3.3

≥3.3,<6.6

≥6.6

饮食业单位油烟的zui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zui低去除效率,按表2的规定执行。

表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zui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zui低去除效率

规模

小型

中型

大型

zui高允许排放浓度(mg/m)

2.0

净化设施zui低去除效率(%)

60

75

85

 其它规定

51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,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。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。

2 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.5倍直径(或当量直径)的平直管段。

.3 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。油烟排气筒的高度、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。 

4 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,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。

5 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,参照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》臭气浓度指标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