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zui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、中、小三级;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,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。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.67×10J/h,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.1m。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。
表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
规模 | 小型 | 中型 | 大型 |
基准灶头数 | ≥ 1,<3 | ≥3,< 6 | ≥6 |
对应灶头总功率(10J/h) | 1.67,< 5.00 | ≥5.00,<10 | ≥10 |
对应排气罩灶面 总投影面积(m) | ≥1.1,< 3.3 | ≥3.3,<6.6 | ≥6.6 |
饮食业单位油烟的zui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zui低去除效率,按表2的规定执行。
表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zui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zui低去除效率
规模 | 小型 | 中型 | 大型 |
zui高允许排放浓度(mg/m) | 2.0 | ||
净化设施zui低去除效率(%) | 60 | 75 | 85 |
其它规定
51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,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。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。
2 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.5倍直径(或当量直径)的平直管段。
.3 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。油烟排气筒的高度、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。
4 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,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。
5 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,参照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》臭气浓度指标执行。